2.5 应急专业救援保障组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专业救援组应根据各自相关职能及行业特点积极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巡查
汛期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指导部署汛期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准备、早到位。
3.2 预报预警制度
根据当年汛期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气象资料,发挥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监测体系作用,对辖区特别是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重点监测。
3.3 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原则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为信息上报责任单位,情况上报要迅速、准确,续报完整。
3.3.2速报程序及时限
3.3.2.1 发生小型(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5小时之内向县国土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3.2.2 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5小时内报告县国土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报县政府和省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
3.3.2.3 发生大型(I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国土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报县、省政府以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4 发生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国土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报县、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3速报内容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险情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和失踪人员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应急措施。
四、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4.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