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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县实验学校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县实验学校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昌江县实验学校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用地手续的复函》(琼土环资函[2008]81号)文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经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现将拟定的《昌江县实验学校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围为:位于石碌镇昌江大道太坡段西北侧的孔车村委会集体土地66.96亩,其中:耕地26.91亩,园地40.05亩,地上附着物主要有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农用设施和其他。

  二、土地及安置补偿标准

  土地及安置补偿标准按昌府办函[2006]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

  (一)甘蔗地:土地补偿费每亩6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900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1000元。

  (二)水田:土地补偿费每亩17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1875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1250元。

  (三)园地:土地补偿费每亩8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800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7000元。

  (四)旱地:土地补偿费每亩6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900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1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及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按昌府[2003]2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地上附着物:水井每口给予750元补偿

  (二)零星青苗:

  1、芒果、波萝蜜、椰子、木棉:有果产每株150元,无果产每株20元至50元。

  2、香蕉:有果产每株25元,无果产每株10元至15元。

  3、木瓜:有果产每株20元,无果产每株6元至15元。

  4、番石榴:有果产每株50元,无果产每株10元至30元。

  5、竹子:每丛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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