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宣传工作是伏季休渔的基础工作,宣传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休渔的效果。务必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方法深入渔村、渔港、码头、市场向渔区干部、渔民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制作黑板报、散发伏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船(艇)在全县四个渔港进行巡回宣传;各渔业镇、村(居)委会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器材,进行广播宣传,同时召开全县伏季休渔工作座谈会,切实把伏季休渔宣传工作贯穿于每个伏休对象,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为了确保我县伏季休渔管理目标的实现,明确职责,分清责任,落实措施,由县政府与各渔业镇签订伏季休渔目标管理责任状;各渔业镇与村(居)委会签订责任书;各村(居)委会与各渔船或业主、各渔业公司与船主签订保证书。形成任务到人,责任到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实施阶段(5月16日至8月1日)
1、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休渔制度的执行。今年的伏季休渔工作时间长、涉及面广、难度大,这对我县执行伏季休渔制度提出新的考验和更高的要求。为此,县海洋与渔业局和渔业镇务必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队伍,集中力量和海上执法交通工具,加强监督检查,实行海上查、港内堵、市场管、冰库盘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确保我县伏季休渔管理目标的实现。
(1)休渔前夕,有条件的港口要集中禁用渔具统一管理,确实难以集中管理的,渔业执法部门应将其禁用渔具数量造册登记,封存交由船主自已保管,并定期对所封存渔具进行检查,切实做到禁用渔具在伏休期间不上渔船。
(2)应休渔船在伏休期间,因修船外出的一律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按休渔规定履行,否则,一经查实,以违反休渔规定论处。
(3)伏休期间,渔业执法部门应认真履行伏休职能,加强港内查堵,切实把顶风作业或侥幸违规事态封堵在港内,确保我县伏季休渔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4)加强对海上刺网作业渔船的检查,防止少数渔船掺夹携带禁用渔具出海作业,一经查获,扣船回港并按规定从重处罚。
(5)凡从事双层与单层刺网作业的渔船,休渔期间允许单层刺网作业、双层网具一律报当地渔业执法机关清点登记并予封存,否则,一律按休渔对象安排度休。
(6)应休渔船需在外地渔港度休的,应提前十天到当地渔政部门报告,征得当地渔政部门同意后并予出具允许在当地度休证明方可在外度休,同时将证明送交县休渔领导小组备案,否则,一律回原籍港度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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