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行为的;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
(3)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造成无法查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十七、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造成环境污染、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个人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二十八、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不足三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