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十四、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被处罚过,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十五、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取缔后又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