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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湘公通[2011]159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械或者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通行的;

  (3)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通行的;

  (3)聚众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以教唆、胁迫、诱骗方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破坏选举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2)以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3)以滋事打闹、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方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干扰选举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6)国家工作人员扰乱选举秩序的;

  (7)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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