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的通知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