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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办发[2009]17号 2009年4月15日)


  为做好我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42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属地移交原则、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执行地方政策原则、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农垦中小学校顺利移交我县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工作内容和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学校的移交

  我县辖区内海南农垦所属中小学校全部移交我县政府管理。

  (二)人员的移交

  1.农垦中小学教职工移交人员的范围、移交人员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政策、移交人员的编制管理、移交人员的经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9]24号)执行。

  2.在册的离退休教师移交我县政府管理。

  3.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三)资产的移交

  1.截至移交之日止学校的全部资产产权(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一次性整体移交给我县政府管理。

  2.农垦中小学在移交我县政府前发生的债务由省农垦总局承担,并由省农垦总局从中央财政用以解决中小学办学债务的补助款中偿还。

  3.农垦中小学的在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由省农垦总局按计划继续投资建设,直至完成为止。

  4.农垦中小学按计划已立项但尚未开建的项目,项目及资金一并移交给我县政府处置。

  (四)办学经费的移交

  1.移交地方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免除杂费、免教科书费、贫困寄宿生补助及校舍维修等资金,按现行政策应由我县政府负担的部分,核定列入经费补助基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原则上按照2007年属地生均标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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