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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我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调整方案的批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我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调整方案的批复
(昌府办函[2009]33号 2009年4月13日)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补偿方案调整的请示》(昌合办[2009]6号)收悉。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巩固、提高、完善和提升”的总体要求,合理使用今年新增补助资金,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根据省农合办、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9]1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高封顶线

  封顶线由原来的3.5万元调高至5万元。

  二、同意调高住院补偿比例

  (一)三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55%;

  (二)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65%;

  (三)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85%(医疗费用300元以下部分按60%补偿,300元以上部分按85%补偿),计算方法:住院费用补偿=300×60%+(超出300元以上的费用-不予补偿范围的费用)×85%;

  (四)调整保底制。参合人员的一次性住院补偿比例达不到总费用的35%时,按本次住院总费用的35%给予补偿,但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补偿累计不得超过封顶线;

  (五)临时或长期在省外打工者、在校读书学生、经商等人员经县合管办同意在当地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及起付线后,补偿比例由原来的45%调整为50%。

  三、同意提高门诊统筹补偿比例

  将定点乡镇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由原来的30%、25%,一律提高至40%。原则上乡镇卫生院门诊处方人次均费用不得超过50元;村卫生室门诊处方人次均费用不得超过35元。

  四、同意提高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

  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标准由目前的60%提高至70%(定点村卫生室暂不实行慢性病门诊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累计最高2000元提高至3000元,特殊设备检查项目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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