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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府办﹝2009﹞16号 2009年04月08日)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促进农村消费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昌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昌江国税局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副局长周明彪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

二、操作原则

 (一)公开原则。家电下乡工作必须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农村家喻户晓。

  (二)双认定原则。家电下乡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中标产品和企业。

  (三)网点设立原则。销售网点的设立要满足我县各乡镇村农民方便就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需要,各乡镇的销售网点覆盖率要达到100%。同一中标流通企业可以选择在我县不同乡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

(四)网点备案追溯原则。每个销售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

流通企业进行备案,不能重复备案。中标流通企业对属下网点承担管理责任。

  (五)流通开放原则。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排斥其他中标产品的销售,也不得限制其他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产品。

  (六)方便购买原则。持有我县农村户口的农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的任何一家经市县商务、财政联合公告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

  (七)财政补退属地原则。我县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申报办理财政补贴资金。为便于财政所工作人员领到补贴款及时发给农民,各乡镇财政所应统一到所属地邮政储蓄所开设家电下乡资金专户,具体操作流程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实施时间 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实施,历时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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