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养蜂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养蜂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府办[2009]6号 2009年4月1日)


  为鼓励和支持我县农民养蜂事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县政府决定设立养蜂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作为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养蜂事业的具体惠农措施。为做好补贴资金、补贴蜂种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实施,县农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落实与监督管理。核定发放的累计补贴总额不能突破当年度县地财预算专项资金总量。

  第二条 补贴资金、补贴蜂种应遵循直接补贴到户、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县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养蜂补贴政策,让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

  第三条 补贴对象: 凡户籍在昌江县(不含农场职工)的农民、专业户或在昌江县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并已养殖10箱以上20箱以内(含20箱)的才能确定为补贴对象。

  第四条 补贴品种: 凡在昌江县境内适宜养殖的蜂种都属补贴范围。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标准: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凡当年享受养蜂补贴资金的养蜂户,一年内不再享受养蜂补贴资金。补贴采取直接补贴现金或蜂种,补贴标准按蜂箱标准价现金折价每箱补贴70%。

  第六条 补贴编制。由县农业局负责编制我县当年度的养蜂计划和编制本县的实施方案。

  第七条 补贴申报。各养蜂户到县农业局领取《昌江黎族自治县养蜂补贴申报表》,将当年计划养蜂的地点、品种、数量填好后向所在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对农户的申报进行初步核实,经公示3天后无异议予以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各村的申报情况经核实后作意见上报县农业局。

  第八条 补贴审批与拨付。县农业局对《昌江黎族自治县养蜂补贴申报表》审核合格后,与补贴申请对象签订《昌江黎族自治县养蜂补贴协议》。县农业局经核实补贴申请对象蜂箱购销发票、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后,由县农业局将核实审批情况报县政府同意,按财政报账制申报补贴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