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出人员以确认的户数为单位确定购房和发放购房补贴款,外出人员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未被确认为安置对象的,允许每户在安置区购一套安置房。购房时,给予外出人员搬迁户每户80000元的购房补助。如不需要在安置区购房而自找房屋搬迁的,每户发放购房补助款97500元。
(六)外出人员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中已有被确认为安置对象,且在安置区安排住房或者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安排在安置区购房,只按下列标准发放购房补助款:
1、外出人员在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电信、移动、电力、金融、烟草等企业工作的(含已退休的人员),每人发放购房补助款18000元。
2、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外出人员,每人发放购房补助款23000元。
(七)外出人员的搬家补助及奖励按《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八)确实属于经济困难的外出人员(以低保对象为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核电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适当增加购房补助的额度。
(九)旅居港、澳、台同胞及国外的华侨在海南昌江核电项目拆迁区域内有祖宅的或合法宅基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外出人员登记及分户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海南昌江核电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监督,最后由领导小组予以认定。如不按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则视为放弃补偿补助购房的权利。
(十一)外出人员在领取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款,购房补助款后必须按时搬迁;领取各种款项后不搬迁或不领取各种款项拒不搬迁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和搬家奖励费,并依法强制搬迁。
二、关于外嫁女的界定及补偿安置办法
(一)外嫁女的界定:
1、户籍属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且属被拆迁单位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在册的人员;
2、户籍迁出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但属被拆迁单位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在册的人员;
3、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的“内嫁女”;
4、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拆迁安置的人员。
(二)外嫁女补偿安置办法
1、外嫁女在夫家有固定居住房屋的,不享受政府安置房安置,只发放《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