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屋所有权人需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
5、设有抵押权房屋的,须提供抵押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裁定)书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发布拆迁公告→现场办公→政策解释→委托评估→协商补偿安置→签订拆迁协议书→交证、验证、公证→领取首次拆迁补偿安置费(80%)→搬迁完毕→领取拆迁补偿安置余款(20%)→办理终结。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发布拆迁公告→现场办公→政策解释→委托评估→协商补偿安置→签订拆迁协议书→交证、验证、公证→临时异地过渡。安置房竣工后,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30日内结算楼房价格→办理终结。
3被拆迁人选择划宅基地迁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发布拆迁公告→现场办公→政策解释→委托评估→协商补偿安置→签订拆迁协议书→交证、验证、公证→补偿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划地迁建→办理终结。
十、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本项目征地涉及的石碌镇居委会(儋州街)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县就业部门要针对其特点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被征地居民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本项目征地造成失地的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集体、个人按50%、20%、30%的比例共同分担。政府承担部分从本项目征地成本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以上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兜底。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
在本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失地农民,未达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个人申请,并经拆迁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石碌河县城段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审批,县民政部门予以办理有关低保手续。
十二、教育优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