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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县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整治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四)拆迁由政府代管的住房,拆迁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交付被拆除代管房屋的再建费,终结所有权。

  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屋,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理。

  (五)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出售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方可以用安置房屋与其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六)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将房屋作为联营合伙场所的,拆迁对参与联营合伙的单位及个人不予补偿安置。

  (七)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给予工料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

  (八)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涉及生产设备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负责拆卸、搬运、安装。

  (九)因房屋拆迁发生和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当时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

  (十)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用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按户发给的依据。

  七、拆迁期限

  (一)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其中选择异地过渡的被拆迁人,从搬迁完毕之日起发放临时过渡费。

  (二)超过拆迁公告期限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八、提前拆迁奖励办法

  (一)住宅户: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时间拆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房屋基本户)奖3000元,公告期满30天后(不含30天)搬迁的,不发给拆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户: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达成拆迁协议且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逾期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不发给拆迁奖励费。

  九、房屋拆迁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

  2、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权属权源证明;

  3、户口簿或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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