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置房按规划设计和建设,户型建筑面积分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三种户型。
4、安置房价格按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每平方米135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选购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50000元的经济补贴。
5、被拆迁人符合分户条件而放弃选购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65000元。
(三)划宅基地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实行“谁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如期搬迁的,谁先选宅基安置地块编号和安置房朝向、编号”的原则,同日签订拆迁协议书且同时搬迁的,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选择顺序。逾期未签订拆迁协议书或不按签订的拆迁协议书规定时间搬迁的没有优先安置权。
(四)在项目拆迁公告期内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安置地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选择安置房的,由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逾期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自行办理。
(五)按照签订的搬迁协议书规定时间如期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期每户安置费4000元和搬迁费1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六)政府采取“先安置,后拆迁”的做法。因建设需要,在安置房未建好之前或宅基安置地尚未划拨需要拆迁的,原则上由政府向被拆迁户提供过渡安置房;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安置房的,由政府发给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500元/月。过渡期为被拆迁户迁出之日起至政府交付安置房或宅基安置地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
(七)拆迁补偿资金发放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权责遵循法定程序办理。
六、拆迁补偿安置特殊规定
(一)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只对产权所有者进行补偿。
拆迁租金由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时,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原承租房,购买后由拆迁人按照本方案对购房人给予补偿。确有困难且属住房保障对象的,按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划地迁建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做产权调换。
(三)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者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