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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县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整治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五)政府划拨给被拆迁人的宅基安置地,限期两年内建房,不得私自转让。确因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建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收回。被拆迁人私自转让宅基安置地的,不给予办理有关土地使用证手续,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安置办法、措施及其他规定

  (一)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划宅基地迁建和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用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划宅基地迁建是指拆迁人在安置区内给被拆迁人划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建房。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住宅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划宅基地迁建和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独立产权住宅,方可选择划宅基地安置方式。非住宅和尚未建房的宅基地被拆迁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及宅基安置地的价格,由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4、被拆迁人选择划宅基地安置的只给予划拨一块宅基安置地,面积为72平方米或144平方米。被拆迁人住宅用地面积72平方米以下的,划拨宅基安置地72平方米;被拆迁人住宅用地面积72平方米以上的,划拨宅基安置地144平方米。被拆迁人的住宅用地和安置地相差面积,按拆迁评估土地价格计算实行差价互补。

  5、拆迁人负责安置地场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被拆迁人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安置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

  6、被拆迁人符合选择划宅基地安置条件而放弃划宅基地安置的,由拆迁人委托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置区内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宅基安置地进行评估后给予经济补偿。

  (二)分户安置

  1、被拆迁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分户安置:

  (1)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在175平方米以上;

  (2)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家庭成员已经结婚成家的;

  (4)家庭成员跟被拆迁人同住并且户籍与被拆迁人同属一个家庭户的无房户。

  2、分户安置一律不划拨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分户安置原则最多只安置一户,一户一套安置房。各类安置对象的户籍由公安部门认定。人口统计时点为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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