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人未履行协议书义务的,拆迁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办法
1、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3,为解决拆迁户的实际困难,县人民政府对使用年限久、评估总值低的框架、混合、砖木三类房屋拆迁补偿采取保护价的政策。保护价的具体标准为: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下调60%,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保护价=房屋重置价格x40%,简易类结构和附属建(构)筑物不列入保护价。未列入房屋重置价中的房屋装饰部分和除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在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厕所等)按实际拆迁的面积和数量根据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2、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办法
选择划宅基地迁建或货币补偿的安置对象,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厕所等)的补偿款,在调查登记、户主登记确认、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后,拆迁人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付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其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包括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厕所等)的补偿款,在拆迁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房款抵交结算后,将余款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拆迁征地范围内有抵押权的房屋,如债务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还债务的,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
鱼塘、坟墓等附着物的补偿款,在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15天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本项目的被拆迁户必须在2009年3月1日前全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鱼塘、坟墓等按县人民政府公告时间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处理。
(三)对被拆迁户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处置。
(四)项目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青苗,抢占的土地,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由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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