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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县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整治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一)程序

  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建设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房产局、海钢公司、县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宣传部等单位派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勘测定界图内的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勘测核实,调查土地权属,并将结果进行评估公示,被征收土地的权益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办法

  本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县城区域的年产值标准为2231元/亩,按综合补偿倍数为23倍计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51313元/亩;收回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使用的国有农用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一半执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执行。

  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并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单位、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有偿收回,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政府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补偿安置费,其分配、使用和管理依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及办法

  1、各类青苗补偿款,经清点登记、户主签名确认,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青苗补偿款由征地单位拨付给青苗所有人。付清青苗补偿款后,青苗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处置。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短期经济作物的,按作物一茬的产值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

  3、对征收成片的林地,青苗补偿标准按(昌府办函[2006]49号)规定执行,即每亩2000元给予补偿。

  四、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及办法

  (一)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拆迁办法

  1、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由县水务局和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按规定调查核实,并按附件3、附件4规定的重置价和本方案规定的保护价由拆迁人委托海南立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后将结果张榜公布15天,如被拆迁人有异议则重新核实,如被拆迁人无异议则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将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期限内提前10天张贴拆迁公告,但逾期未拆迁又没有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拆迁人将依法实施拆迁。在依法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将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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