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县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整治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昌府[2009]8号 2009年2月24日)
为加快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搞好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遵循“拆得出,安得下,保稳定,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依法办事”和“补偿标准统一”及“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的原则,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石碌河昌江县城河段综合整治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二、征地拆迁范围及对象
(一)征地拆迁范围
1、北岸从铁矿水泵房起至原海钢第三中学止,南岸自铁矿水泵房起至钢铁厂职工宿舍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2、保梅溪从银河宾馆公路桥起至入口止,具体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拆迁对象
石碌河县城河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海钢公司、海南联合矿业公司、农垦石碌水泥厂、县邮政局、石碌居委会(儋州街)、县二轻总公司、县食品公司、昌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昌江二小、鑫达钢铁厂、琼江酒家、云江酒家、昌江电信局、县供销社、县中医院、县粮食局等单位及个人。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