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住建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建金管〔2011〕392号)要求,为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公积金购买国债、受托银行违规转存公积金资金和骗提骗贷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州政府决定对全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住房公积金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州、县市财政局牵头,纠风、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协办,共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可利用去年和今年各县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结果,辅以对有关问题的重点检查或调查,及时发现违规问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纠正整改,收回违规使用资金,避免损失。对利用公积金资金管理、审批、调度等以权谋私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是否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包括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欠缴匹配资金,应收回而未收回的资金,已损失而弥补或处置的资金。
(二)检查是否违规发放公积金贷款。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9号)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检查购房行为真实性,是否进行查房查贷,是否按照购买第一套、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和利率标准办理贷款,是否落实住房抵押程序。
(三)检查是否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包括历史遗留和新发生的使用公积金在二级市场购买或违反规定程序购买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