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性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依托各类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事务所等,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专业服务活动,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对相关评价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法律责任意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七)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经信、建设、农林、工商、质监、电力、监察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整改难度大、危险性强、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安全信用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突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予以曝光。
六、实行更加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技术装备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实现转型升级。
(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在制定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地方政府专项规划序列。按照安全生产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从指标、任务、政策、项目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研究制定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调整和考核制度,对规划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确保完成安全生产规划各项目标任务。企业要在发展建设和日常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