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纠正;
(五)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按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六)对阻扰、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按
行政监察法追究责任;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事前、事中与事后全程监察,全面监察与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与综合监察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选题立项。围绕促进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充分调查研究、分类排队、分析筛选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影响行政效能和在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经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人员,明确责任要求。实施中,采取自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三)监督整改。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分析,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必要时,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通报情况,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限期整改的意见。
(四)综合考评。机关内部综合考评由市科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外部评估评价,由市科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服务对象和直属单位范围内进行。对发现的勤廉典型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并予公开。
综合考评与市科委依法行政考核紧密结合,作为依法行政监督和落实的重要手段。
(五)立卷归档。项目完成后,进行立卷归档,立卷材料包括:立项报告、立项审批表、实施方案、自查报告、整改措施、考评情况、总结报告、行政效能监察成果统计表、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以及原始书证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奖惩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坚持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实施中发现的勤政典型予以奖励或提出奖励建议,对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