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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科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室,负责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市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市科委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秩序、岗位职责的建立、运行及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情况;

  (三)监督检查市科委机关工作计划、管理目标的落实及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

  (四)监督检查市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依法行使职权情况;

  (五)监督检查市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及完成工作的效率、效果情况;

  (六)维护市科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市监察局和领导交办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调研选项、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信息收集、理论研讨,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解决行政效能监察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问题的落实;

  (四)负责受理行政效能监察问题的举报投诉,调查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成果核定、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奖励惩处及宣传教育。

  第九条 监察室在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能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材料;

  (二)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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