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监[2011]205号)
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活动中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机关及各所属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科技工委书记、市科委主任任组长,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室、办公室、干部人事处、发展计划处、政策法规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进行组织、监督和指导。各成员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依法监察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规范行为,建章立制、改进工作和完善行政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建立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科委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效能低下、失职渎职等行为,有权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