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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1〕283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信访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土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成都市统筹城乡试验区改革顺利进行,我系统内部将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并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土地争议调解组织
  为了广泛有效地开展土地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信访办、地籍处、地环处、矿管处、利用处、耕保处、建管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处等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考核问责。各处(室)负责人为涉及本业务范围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员,负责组织业务工作人员做好本业务范围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局机关和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从本机关、基层国土所或者从各行各业(律师、专家和学者)聘请具备调处纠纷能力的人员,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充实行政调解队伍。通过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指导调解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定期将平时工作报告及典型事例、年度工作报告、行政调解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建设等及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及基层国土所要设立行政调解室,由具体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化解和信息上报政策法规处。
  二、强化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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