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禁火令》规定,除依照《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五十条、第
五十二条规定处理外,可由乡(镇)派出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条依法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并处罚款。
(四)对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行为,由森林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六)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火情或者未采取扑救措施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七)在森林高火险禁火期,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划定的森林高火险区从事野外用火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2010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下发的《
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野外用火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