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火措施技术要求。
1、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得权属农户或者经营所有者的同意,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乡、县森防办备案。
2、开设防火线。在地块四周设置12米的防火线。针对用火面积大小隔成1--3块,逐块烧除,确保清晨点火,下午烧完,不留“隔夜火”。
3、点火时,注意要从山坡上部的下风口开始,逆风自上往下烧。组织7~10人携带灭火工具一边烧,一边灭除余火。
4、点火烧除的过程中严防跑火。①根据用火的面积、火线的长度、地形的复杂程度等因素,10~20米设一名防火人员。②把握好点火时机。选择在空气湿度大、气温不高、无风或微风的阴天清晨开始点火。③点火的起始位置要选择在山坡上部的下风口处。
5、余火的清理。烧除过程完毕后,用锄头、水枪对还在燃烧的树桩、树蔸以及冒烟的地表覆盖物进行清理,熄灭火源,确认没有余火再撤离防火人员。
6、整个用火过程必须在乡(镇)、县森防办或委托的组织统一指导下进行。
7、做好医疗等意外事故应急准备。
8、告知。由乡(镇)、县森防办负责在用火之前告知相关部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应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加强森林巡护,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五)森林高火险禁火期,进入高火险区应自觉接受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山。
(六)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无条件接受森林防火单位检查,配合排查火灾隐患。
(七)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在森林高火险期加强巡护值守。
(八)各乡(镇)森防指挥部要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防火林区设置防火警示标牌。
三、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处理
(一)在非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的组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造成损失构成案件的依法查处。
(二)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构成案件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