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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府办发〔2011〕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期、禁火期及防火区域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森林高火险禁火期为2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防火区为我县划定的45个重点防火林区和所有林业用地范围。森林高火险区为我县划定的45个重点防火林区。森林高火险禁火期和高火险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野外用火管理

  (一)凡在我县森林防火区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都必须经得批准。

  非森林防火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和集体组织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必须写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森防办备案;任何个人,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必须写出申请,经当地村委会审批,报乡(镇)森防办备案;国有林场、公园、保护区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写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森防办备案。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以确保安全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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