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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家的选拔推荐、人才引进管理和各类来印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及转正定级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初级评审及中、高级推荐呈报工作。

  (四)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开发工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六)负责受县级以上奖励、表彰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辞职、辞退、奖励、惩诫、效能告诫、申诉控告和初任(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其他劳动者职业技术等级考评工作。

  (七)负责军队营级以下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岗前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役军人和转业军官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八)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有关农民工工作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稽核制度;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管;负责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按照标准发放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金。

  (十)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和完善劳动关系政策和协调机制,依法受理、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维权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负责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待遇,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负责企业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办理评报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地级表彰的企业先进职工的有关事宜。承担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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