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家的选拔推荐、人才引进管理和各类来印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及转正定级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初级评审及中、高级推荐呈报工作。
(四)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开发工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六)负责受县级以上奖励、表彰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辞职、辞退、奖励、惩诫、效能告诫、申诉控告和初任(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其他劳动者职业技术等级考评工作。
(七)负责军队营级以下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岗前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役军人和转业军官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八)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有关农民工工作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稽核制度;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管;负责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按照标准发放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金。
(十)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和完善劳动关系政策和协调机制,依法受理、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维权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负责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待遇,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负责企业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办理评报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地级表彰的企业先进职工的有关事宜。承担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