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正确运用好和解、调解手段。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法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立案受理环节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同时也要防止过分夸大和解、调解作用的倾向,避免强迫和解、调解及违法行为发生。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格式要规范,所载内容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复议决定公正,尤其要充分论证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关联性,真正体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公正。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跟踪、反馈、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等监督机制,以维护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切实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作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在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督促其予以纠正和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同时,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的监督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制度,切实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1.规范行政复议目标责任制度。认真研究、细化行政复议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开展。
2.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及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督促整改,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大力宣传和表彰。
3.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综合素质。结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脱产培训,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