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农合基金结余属于多渠道补偿的一种来源,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弥补性补偿。
三、任务核定
1.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
2.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四、补偿核定
1.核定原则。经常性收支运转费用综合核定原则。
2.核定依据。以2010年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业务费、基本医疗服务费、药品支出实际执行数和2011年9月在编在职人员财政实际执行数为依据进行综合核定。离退休人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财政全额纳入预算,单列管理。
3.补偿定额。详见《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定额补偿表》。
五、绩效考核
1.县级财政部门按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补偿定额纳入年初预算,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后兑现。
2.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核的工资水平提取30%作为绩效考核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拔款,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兑现。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风险支出,风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收支结余的6:3:1比例分别建立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其他基金。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当年收支不足部分、医疗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职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奖励,推进定岗定员不定人的内部管理机制的落实。其他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风险分担等支出。
5.新农合基金结余按规定补偿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