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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道府办发〔201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综合补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全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运行补偿机制,县人民政府按核定收支状况进行综合定额补助,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在核定编制内增人增资、减人不减支,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二、补偿方式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核定任务、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切实转变运行机制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补偿原则进行综合定额补偿,并积极实施和规范多渠道补偿方式。

  1.由县级财政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定额纳入预算安排,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后申请拨付。

  2.基金付费补助作为政府多渠道补偿的重要来源,要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3.基本公共服务、基本药物补助等分别按政策进行分配,作为补偿来源实行单列管理。

  4.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符合规划及标准的村卫生室,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5.职工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由县财政按标准的60%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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