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
4.《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5.《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1997〕省政府33号令)
6.《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黔府办发〔2006〕11号)
7.《贵阳市地质灾害防灾工作责任制度》(筑府办发〔2003〕73号)
8.《贵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筑府发〔2008〕104号)
(六)适用范围
本方案为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项方案,适用于全市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七)审批及修订
本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有效期为5年,每隔5年修订一次,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情况有较大变化可及时修订。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泥石流是一个特定的地质灾害灾种,其防治工作属于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范畴。因此,泥石流的防治工作遵照《贵阳市地质灾害防灾工作责任制度》(筑府办发〔2003〕73号)的规定,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贵阳市市级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等单位组成。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详见《贵阳市地质灾害防灾工作责任制度》(筑府办发〔2003〕73号)。
三、基本情况
(一)成灾条件
我市为溶蚀、侵蚀、溶蚀~侵蚀构造中低山地貌,地形起伏较大,沟谷纵横,为泥石流的发育提供了有利的地形条件。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矿山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的加剧,植被破坏和大量废弃渣土的无序堆放,更进一步加大了泥石流的发生几率。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共发生了两次大的泥石流灾害,均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二)重点防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