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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十二五”期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贵阳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改善,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城市声环境按功能区达标。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
  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查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开展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工作。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工业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1.严格声环境准入。在编制市、区两级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2.加强重点源监管。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管理,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3.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对国家和省列入淘汰目录的高噪声工艺设备,严格执行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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