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3.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对利用住宅性质房屋从事经营、商业、服务业活动噪声扰民的经营户逐步进行清理和取缔,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4.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工业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关停、搬迁和治理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二)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1.推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夯实法规保障工作。
2.严格声环境准入。在编制市、区两级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规划制定和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广泛征求相关居民意见。
3.加强重点源监管。2011年年底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4.加大噪声污染经济处罚力度,提高噪声扰民的罚款限额。严格依法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
5.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国家和省列入淘汰目录的高噪声工艺设备,严格执行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6.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市、区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管“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建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