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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砂石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通知》(筑委厅字〔201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67号)、《贵阳市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工作方案》(筑府办发〔2010〕202号)和《贵阳市整顿关闭砂石矿山工作计划》(筑府办发〔2011〕8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砂石矿山关闭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应积极稳妥地开展砂石矿山关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砂石矿山关闭工作中的维稳工作,严防死守,坚决杜绝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对列入关闭名单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砂石矿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要在关闭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根据市政府有关砂石矿山整顿规范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砂石矿山关闭方案、维稳预案,报市砂石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整顿规范保留砂石矿山
  进一步规范砂石矿山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砂石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矿山管理水平,规范矿山生产行为。对达不到相关行业要求和标准的矿山,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提请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予以关闭。对有条件扩大生产规模的砂石矿山,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矿山生产规模低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0〕67号)和《贵阳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筑安发〔2010〕9号)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予以关闭。
  三、其他事项
  市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区(市、县),金阳新区砂石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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