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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29号 2011年9月8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结合贯彻落实《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检测手段及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达要求、许可到期或已不再生产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业名录的,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需要生产的,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各地要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把好产品质量关,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责任,监督生产企业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并在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至少4张与刻制编码一致的编码标签,以防非法改拼装。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的市场准入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巡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或超经营范围销售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准予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识,确保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强化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消费者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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