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有效防范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火灾重特大事故,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区域性防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制订和完善煤矿深部开采规范,加大深部开采技术研发和装备力度。
非煤矿山:开展非煤地下开采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专项整治,实施尾矿库、大型采空区、水害等隐患治理工程,全面建成非煤矿山6大避险系统,3等以上尾矿库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制订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十二五”期间,不新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3年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稳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到2015年,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比2010年下降15%以上。
冶金:重点开展高温、高毒等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2013年底前,在冶金企业钢水包吊运作业等危险环节与区域强制加装和配备自动探测、报警与联锁、防溜钩等安全控制装置,在冲压生产环节加装安全光栅等安全保护装置。
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2011年底前,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退出。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市场准入,从严审批船舶载运烟花爆竹,着手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信息管理系统,坚决查处打击私制、私销等非法行为。2012年前,建立礼花弹流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优化民爆器材企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生产主要工序全部实现连续化、自动化。
船舶制造及拆船业:建立健全船舶制造及拆船业安全监管体系,强化船舶制造、拆船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2012年前,制订相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受限空间作业、残留易燃易爆物、污油水、有毒有害物质等为重点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渔业船舶:深化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和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实现海洋渔船实时动态监管和渔港实时监控。继续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渔港、航标、警示标志等渔业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维护。实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专用设备报废制度,启动万艘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程。加强渔船安全和通信设备配备,实现载员6人以上海洋渔船救生筏(浮)等集体救生设备应配尽配。严格落实渔船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严格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以防风、防雾、避浪、安全避让和海上自救互救为重点,强化渔业船员安全培训。积极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监管水平。
特种设备:加大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力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使用环节监管,推进基于风险的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完善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
农业机械:健全农机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加大农机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建设投入,探索建立适合江苏特点的农机免费实地检验及备案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创建20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150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乡镇”、500个“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30个“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示范所”。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3层4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市、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工程。鼓励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100%,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100%。“十二五”期间,省辖市安监部门持执法证人员不少于80%,县(市、区)安监部门持执法证人员不少于90%。
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推进监管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达100%、90%、80%。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及相关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全面达国家要求的装备标准。到2015年,省级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建设达标率达100%。改善一线交警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工程,完善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专用执法及检测装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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