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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病害活猪的处理程序。对进场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其处理程序:

  1.屠宰场动物卫生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要求,填写货物名称、处理原因、头数、方式,并在记录表签字确认;

  2.货主签字确认后,送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生猪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

  (二)病害生猪产品的确认程序。屠宰过程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其确认程序为:

  1.由屠宰场动物卫生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2.货主签字确认后,送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签字。

  (三)接受死猪的处理程序。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其处理程序:

  1.屠宰场动物卫生检疫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

  2.货主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签字确认;

  3.定点屠宰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签字、盖章确认。

  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程序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保存2年)。

  (二)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在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通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的生猪定点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通知当地市、县经贸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处理过程。

  (三)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表》要求,填写上月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及病害猪处理情况,并报市县经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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