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秩序〔2011〕69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9〕26号),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认定、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资金监管要求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此项政策自2007年起实施至今,在我省未得到充分利用,且补贴申报量逐年减少,2009年我省有1000多万元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未使用,而被财政部收回。今年,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精神,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相应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标准从原先的500元/头调整为800元/头。为用足用好财政补贴政策,我委根据相关文件整理形成《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有关规定》(见附件),请你们转发给辖区内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和牲畜定点屠宰企业,指导他们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病害猪无害化补贴的审定上报和资金拨付工作。
附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有关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有关规定
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适用范围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管理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内的生猪或生猪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无害化处理补贴: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