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四、明确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几个问题

  1.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问题。福建省工商局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工商局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局包括各类开发区(经济区、保税区)工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登记管理工作仍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和《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工商个字〔2006〕第74号)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问题。为规范操作和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我省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有名称,名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并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问题。《条例》、《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施行后,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和《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港澳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以及省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格和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7〕604号)停止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