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8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
一、确定征收项目
(一)征收计划。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当年征收计划。
(二)项目申请。征收项目应由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业主单位等申请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三)项目预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对项目进行预审。申请单位应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交项目规划范围以及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会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征收项目。
(五)确定征收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