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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关于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解释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解释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1〕1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作如下解释: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出资不受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受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不受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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