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一般规则,界定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特点,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指导。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
《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得到执行。
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保护相对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