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纠正不合规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同时,要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要求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一)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时,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