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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如建议删除,而行政管理实践中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应当一并提出立法建议;对政府规章设定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如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需说明理由并提供论证意见。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作如下处理:

  1.政府规章中需要删除或者修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通过简易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2.对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无法通过简易程序修改解决的,报请市政府纳入立法计划;

  3.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起草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等统筹研究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并由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决定的,公布文件目录;作出修改决定的,公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

  (五)清理的时间

  1.今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完成其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将清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2.今年12月15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对清理建议的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今年12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严格把握规范清理的标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通知》要求,对本区县、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规范与清理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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