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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总体部署。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管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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