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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五)有效强化行政监督,不断完善政府自身建设

  2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行政管理重要问题专题报告制度与沟通协商制度。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和区县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主动与同级政协进行沟通协商。

  2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建立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回复、备案、办理、督查制度,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做到及时反馈、积极整改。提高行政案件出庭应诉水平,推动涉案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23.强化专门监督。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健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电子监察、网络投诉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管理。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推进审计公开。

  24.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充实行政复议人员。试点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公开度。进一步改进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方式办案。积极运用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

  25.重视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民意测评机制,定期开展行风政风测评,在政府绩效评估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通过媒体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政府的渠道。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26.建立舆情汇集分析机制。依托居委会、村委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通过网络媒体,搜集公众对行政决策与执法、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社情民意,为行政机关提供参考,对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预警。

  27.建立行政争议排查调处制度。在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土地房屋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实行行政争议排查调处制度,及时研究争议事项,明确调处主体,积极解决矛盾纠纷。

  28.推进社会矛盾处理协调机制。建立市、区县行政机关两级联动的矛盾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对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市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并采取有效调处、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措施。

  29.发挥行政调解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努力建设一流公务员队伍

  30.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专业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考察中,应当了解其以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包含考察法律专业知识的内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并通过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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