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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五)建立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六)努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列入各级政府的民生工程。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等的优抚安置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制定、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省聋儿康复中心要建设成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发挥对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扶持一批社区康复站成为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未建立专业康复机构的县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实康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县(市)至少应建立一所专业的精神病康复机构。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省级要制定完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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