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
(沪府发〔20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提高本市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的目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精神,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事务。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